(十一)工業園區(含物流倉儲園區、港口園區)等功能區安全整治。一是完善工業園區等功能轉換區監管體制機制,明確職責分工,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落實地方和部門監管責任;推進工業園區智慧化進程,2022年年底前園區集約化可視化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成率100%。二是加強工業園區安全生產源頭管控,規范工業園區規劃布局,嚴格進園入園項目準入,合理布局工業園區內企業,完善公共設施,進一步提升工業園區本質安全水平。2020年年底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85個化工園區、125個監控點所有危險化學品儲罐按標準配備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三是建立工業園區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工業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按照“一園一策”原則,限期整改提升,有序推進工業園區封閉化管理。四是深化整治冶金類工業園區安全隱患,加強倉儲物流園區和港口碼頭等安全管理。五是加強對水運港口口岸區域安全監督,強化口岸港政、海關、海事等部門的監管協作和信息通報制度,綜合保障外貿進出口危險貨物的安全高效運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青島海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電力安全整治。一是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制的內容要涵蓋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二是完善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建立各級負有電力安全生產職責部門的交流互動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電力安全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執法人員和專業技術力量。三是開展電網安全整治,針對交直流混聯、多直流饋入、電磁環網、大規模新能源接入等問題,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范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四是開展發電安全整治,排查整治老舊設備,明確整改時限,鼓勵開展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準確評估機組安全狀態,保障機組穩定、可靠、經濟運行。五是開展施工安全整治,對安全風險較大節點實施風險預警管控,2022年年底前,基本實現對重點工程實時監控和信息化管理全覆蓋。六是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企業內部自主評定和外部評審定級,準確評估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2021年年底前所有電力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七是強化電力應急能力建設,積極推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修訂編制工作,建立健全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市級應急演練。八是推動電力安全文化建設,大力營造“和諧守規”文化氛圍,2022年年底前實現政府引導、企業自律、職工全覆蓋、社會參與的電力安全文化建設格局。(山東能源監管辦牽頭,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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