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然發火期在6個月以內的所有礦井、自然發火期6個月到12個月的中厚煤層礦井和12個月以上的厚煤層及近距煤層群礦井,必須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選擇下列防火措施: (1)阻化劑防火設施; (2)黃泥灌漿防火系統; (3)粉煤灰、矸石、頁巖注漿系統。 (二)防滅火裝備 1.自然發火期在三個月內的礦井和自然發火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在地面設有成套氣體分析化驗裝備。 2.進風井口和進風平峒口都應裝設防火鐵門。進風井筒和各水平的開底車場的連接處,都必須裝設兩道防火鐵門。 3.井下皮帶運輸系統必須安設煙霧或溫度連續監測裝備,當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噴水或噴粉。 4.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峒室和檢修峒室必須設置自動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和滅火手雷。 5.井下消防材料庫必須備有消防列車、水泵、泡沫滅火器和其他滅火器材。 6.所有綜采工作面在支架內每隔20米要掛設一臺泡沫滅火器。 7.井下火藥庫、材料庫、井底車場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設計或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規定。 8.自然發火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高沼氣礦井都必須建立火災預測系統,包括束管早期預報系統,并在回風流中安設一氧化碳遙測探頭。 9.所有礦井都必須配備必要數量的攜帶式一氧化碳、氧氣測定儀和必要的各種氣體檢定管。要指定專門人員按規定定期檢測,并在地面建立試驗室。 10.所有礦井必須采用耐燃性的皮帶、風筒和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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