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井下蓄電池充電房內必須采用防爆型充電設備及其它防爆電氣設備,但禁止配備瓦斯檢定燈。 7.在有條件的礦井,應盡量采用運輸與行人獨立的專用巷道。 (三)防爆電氣設備 1.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2.井下高壓電機,移動變電站、動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無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電保護裝置,或至少裝設漏電及短路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故障的保護與控制裝置。 3.礦井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除必須裝設前述裝置外,還應有電纜監視保護裝置。 4.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包括人工旁路裝置)。 5.煤電鉆必須設有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 6.井下應設有電纜冷補的材料和器具。 7.新井的采區變電站要全部采用干式變壓器。 8.所有綜采采區和高檔普采工作面都要配備保護齊全的660伏和1140伏成套電氣設備。 9.井下照明變壓器應設有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照明變壓器應具備穩壓功能。 10.井下高低壓真空開關,應有過電壓保護裝置。 11.在煤與沼氣突出礦井中,控制采煤及掘進工作面或在回風巷的電氣設備開關,必須備有與斷電儀配套的裝置。 12.采煤機與掘進機的繼電保護以及與運輸機噴霧降塵的閉鎖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