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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