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