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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