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于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托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托書或雙方的評估委托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并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于1998年國務院240號令發布后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后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并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齊全、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并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后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后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準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準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