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 委托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接洽委托事宜時,應說明其委托評估的目的、委托評估的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評估機構也應向委托人說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等。當雙方就委托事宜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書,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書。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評委托合同書中應明確委托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這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準備工作 接受委托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一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小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于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赴委托人所在地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聽取委托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資性質、投資數額等。還包括目前評估對象周邊的勘查、開采活動,及與評估對象之間的關系。 (2)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了解地形地貌、礦業活動情況,抽樣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礦、選礦設施等。 (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市場價格。 (4)擬定評估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估方法。收集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5)歸納、整理資料。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