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托人交換意見,并做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評估報告書。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資料有: 出讓評估:勘查區范圍的面積和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范圍意見書; 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能說明勘查出資性質的證明文件; 各階段地質報告及圖件; 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情況的有關文件; 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及上報的儲量變動報表。 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有關審批文件; 選礦工藝流程和產品方案; 礦山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產率等實際指標統計報表; 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統計報表等。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于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和備案階段僅對應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破業權;是必經程序,并且是由權利人為委托人的評估。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都需要評估和對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
(一)采礦權確認 國務院關于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托確認兩種形式。 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部頒發采礦權證的、采礦權股票上市的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標形式出讓的。 委托確認:部確認之外其他采礦權評估確認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確認后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一并提交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并下發確認書。
(二)探礦權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