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基準電價的基礎上,鼓勵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浮動調整機制。鼓勵建立與電煤價格聯動的市場交易電價浮動機制,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煤炭價格指數作參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價格和售電價格為基準,按一定周期聯動調整交易電價,電煤價格浮動部分在交易雙方按比例分配。具體浮動調整方式由雙方充分協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浮動調整期限應與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期限掛鉤。 (三)探索建立隨產品價格聯動的交易電價調整機制。生產成本中電費支出占比較高的行業,交易雙方可參考產品多年平均價格或上年度價格,協商確定交易基準電價、基準電價對應的產品價格、隨產品價格聯動的電價調整機制等,當產品價格上漲或下降超過一定區間或比例時,電價聯動調整,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 (四)交易雙方簽訂年度雙邊合同后,可探索建立與月度集中競價相銜接的價格浮動調整機制,根據月度競價結果,由雙方自主協商,對雙邊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確認。 (五)探索建立高峰用電市場化機制。積極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通過市場化機制形成不同時段價格,補償高峰電力成本;現貨市場建立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合理體現高峰用電的成本和價值差異。 (六)2018年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交易,通過市場化交易滿足用電需求,建立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具體實施方案見附件。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政府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制度建設,著力保障電力市場健康運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地方經濟運行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發揮大數據平臺作用,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納入平臺管理。能源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履行合同和執行市場運行規則等情況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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