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序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參與交易的應科學合理確定配電電價。 (七)參與交易的發電企業,其項目的單位能耗、環保排放、并網安全應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節水指標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違規建設、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豁免許可的除外)等發電企業不得參與。 三、放開符合條件的用戶進入市場 (一)在確保電網安全、妥善處理交叉補貼和公平承擔清潔能源配額的前提下,有序放開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符合條件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均可參與交易。支持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直接交易。2018年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交易,并承擔清潔能源配額。 (二)支持高新技術、互聯網、大數據、高端制造業等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以及各地明確的優勢特色行業、技術含量高的企業參與交易,可不受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 (三)支持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整體參與交易,在園區內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的基礎上,可以園區為單位,成立售電公司,整體參與市場化交易。園區整體參與交易的偏差電量,可探索建立在園區企業中余缺調劑和平衡的機制。 (四)條件允許地區,大工業用戶外的商業企業也可放開進入市場,可先行放開用電量大、用電穩定的零售、住宿和餐飲服務行業企業(例如酒店、商場等),并逐步放開商務服務、對外貿易及加工、金融、房地產等企業參與交易。 (五)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條件下,穩妥放開鐵路、機場、市政照明、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企業參與交易。 (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度,鼓勵和允許優先購電的用戶本著自愿原則,進入市場。 (七)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擴大放開的范圍,新增大工業用戶原則上通過參與交易保障供電。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其單位能耗、環保排放應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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