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為保障公平競爭,電力交易機構應開展對市場交易的審核,市場主體要嚴格執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在內的輸配電價,要切實承擔清潔能源配額,落實優先購電責任,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 (三)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向售電企業購電。 (四)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應按市場交易規則和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交易電量和價格、服務等事項,鼓勵簽訂1年以上中長期合同,可由各地組織集中簽訂,也可自行協商簽訂,簽訂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和確認,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直接交易合同,推薦交易雙方按統一合同樣本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 (五)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場化方式運行的電力交易平臺,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切實發揮好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監管作用,保證各類主體市場交易行為有序規范。 七、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形成機制 (一)促進輸配以外的發售電由市場形成價格,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并綜合考慮各種市場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分散和降低市場風險。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三部分相加組成,包括與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協商定價機制確定的價格、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協商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基準電價可以參考現行目錄電價或電煤中長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等,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自愿協商或市場競價等方式形成。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