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 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