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 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 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第七章 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