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成果報告編制與審查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項目成果報告。
第三十一條 項目成果報告編制完成后,承擔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初審申請,初審由各項目承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初審。
第三十二條 成果報告審查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聘請省內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成果報告進行評審,提交333類以上資源儲量的,成果報告審查與儲量評審合并評審,分別提出成果報告審查意見和儲量評審意見,并對成果報告質量等級進行綜合評分。報告質量等級不得高于野外工作驗收質量等級。
第三十三條 報告質量評定等級計入地勘單位信用信息體系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印發報告評審意見至項目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承擔單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國土資源局及有關部門。 上一頁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