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立項論證通過后,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項目任務書至各項目承擔單位,并抄送各項目承擔單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國土資源局及有關部門。
各地勘單位申報的項目通過立項論證后,按“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由申報項目的地勘單位承擔。省、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地勘項目經立項論證通過后,由省國土資源廳公布項目任務書,采取優選設計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凡具有乙級以上地勘資質(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的項目需有甲級地勘資質)的省內地勘單位均可提交設計,優選設計與設計審查同步實施。
第四章 設計編制與審查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項目任務書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設計書。擬參與優選設計的地勘單位,在任務書公布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設計書。
第十三條 省屬四個地勘局對所屬地勘單位承擔的項目設計進行初審后報項目辦。其他地勘單位的項目設計經本單位組織初審后報項目辦。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設計審查。聘請省內有關專家組成技術審查組和預算審查組,分別對設計的技術部分和預算部分進行審查,并對設計質量等級進行綜合評分(技術部分占80%,預算部分占20%)。優選設計的以得分最高者為承擔單位,得分相同時由專家組復議確定。
第十五條 設計質量評定等級計入地勘單位信用信息體系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印發設計審查意見至項目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承擔單位主管地勘局、有關市州國土資源局。
第五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監管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前與省廳簽訂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并依法辦理勘查登記。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項目質量管理,確保項目工作質量。
第十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聘請監審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聘請經濟專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