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名稱、工作年限、主要實物工作量、目標任務、工作范圍、工作程度、預期成果和經費預算等需進行調整的,由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報省廳審批;因地質情況變化需調整工作部署,且不涉及經費預算調整的,由承擔單位正式行文、監審專家簽字后報項目辦審批。批準同意調整的項目應按要求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行工作報告制度。項目工作報告分為季報、半年報、年報和專報。第二季度季報與半年報合并編報,第四季度季報與年報合并編報。項目專報為不定期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找礦發現、重大問題均需提交項目專報。工作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以紙介質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項目辦。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行綜合統計報告制度。各單位按有關統計制度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將統計報表報送項目辦。
第六章 野外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在野外工作結束、轉入報告編寫前,必須進行野外驗收,其依據是項目任務書、設計書、設計批復意見、設計調整批復意見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野外驗收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項目辦具體承辦,各市州國土資源局配合協助。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野外工作結束前30日,向省項目辦提出野外工作驗收申請,項目辦編制驗收計劃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處室審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野外工作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淹瓿稍O計規定的全部野外工作;
。ǘ┰假Y料齊全;
。ㄈ┰假Y料、實物資料按有關規定已經進行整理,并進行了三級質量檢查和編目造冊;
。ㄋ模┻M行了必要的綜合整理,編寫了項目工作總結;
。ㄎ澹悠愤M行了內、外檢查,樣品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野外工作驗收后,驗收組形成野外工作驗收意見,并評定質量等級。
第二十八條 野外工作質量評定等級計入地勘單位信用信息體系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野外工作驗收意見至項目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承擔單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國土資源局及有關部門。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