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約束機制,認真審查礦山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企業,指依法登記的采礦權人或大型礦業集團公司所屬的獨立礦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