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機制,各類資源儲量資料齊全,動用、采出、損失量和“三率”管理資料臺賬清楚、規范,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_采回采率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ǘ┻x礦回收率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ㄈ┕、伴生礦產綜合利用水平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ㄋ模┑V山生產中尾礦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ㄎ澹┏浞掷玫推肺坏V并取得顯著成效;
。├脧U石(煤矸石)、礦山廢水等廢棄物取得顯著成效;
。ㄆ撸┙甑V山企業已自籌資金完成技術改造項目,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效。
第七條 申請示范工程資金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以下條件:
。ㄒ唬┘夹g方法先進,具有規模效應,示范效果顯著,可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ǘ┯嘘P工作已納入礦山企業發展規劃,確保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時有效開展。具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可以落實配套資金。
。ㄈ┑V山企業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創新能力,具備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和礦山企業地區分布情況,并結合當年預算安排,確定當年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央礦山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支持的獎勵名額及示范工程資金支持的項目數量。
第九條 獎勵資金劃分為四個類別:一類1000萬元,二類800萬元,三類500萬元,四類200萬元。對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成效特別突出的,給予2000萬元特殊獎勵。
第十條 獎勵等級根據綜合評價指標排序確定。
綜合評價指標指: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規定標準而增加的礦產品銷售收入和用于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直接投資金額兩項指標綜合計算結果。計算公式為: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