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分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安排,包括獎勵資金和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資金(以下簡稱示范工程資金)兩部分。
獎勵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取得顯著成績的礦山企業給予獎勵,支持礦山企業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以下簡稱“三率”)。
示范工程資金主要用于實施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推進油頁巖、煤矸石、難選冶黑色金屬、共伴生有色多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和多金屬尾礦資源等綜合開發利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安排原則及條件
第四條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促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ǘ┮钥冋摢,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ㄈ┦痉兑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
。ㄋ模┕、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ǘㄗC照齊全、有效;
。ǘ┮婪男胁傻V權人的法定義務,已按時、足額繳納國家有關稅費;
。ㄈ┕芾頇C構健全,有專門的礦山地質、采礦、選礦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
。ㄋ模┑V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達到設計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ㄎ澹┙甑V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合格,無違法違規記錄;
。┙隉o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
。ㄆ撸┝腥氲V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資源整合,并實現規;、集約化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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