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依法對自治區礦產資源進行規劃,并對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六) 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資源。 第十條 州(地)、市、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采礦登記管理、開采與保護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對保護、節約、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等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區塊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探礦權的申請,由礦產資源勘查出資人提出;國家出資勘查的,由受委托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提出;合資、合作勘查的,由合同約定的合資、合作人提出。申請探礦權應當具有與勘查項目相適應的資質,或者有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并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進行下列地質礦產勘查的,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 1:25萬和大于1:25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
(二) 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勘查;
(三) 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查;
(四) 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
(五) 航空物探、航空遙感地質調查;
(六) 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其它勘查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應當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的六個月內實施勘查作業。逾期未實施勘查作業的,按自動放棄探礦權處理,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注銷其勘查許可證?辈樵S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長期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探礦權人必須接受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勘查登記手續:
(一) 變更勘查工作范圍的;
(二) 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