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征稅范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并沒有納入征稅范圍,F行的資源稅征收范圍僅限于礦產品和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并未納入到征收范圍,不能全面發揮資源稅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的作用,也不利于發展循環經濟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是稅負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各地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許多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征收對象、方式、環節相同,調節功能相似,造成資源稅負重疊,加重了企業負擔。
四是稅權過于集中,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外,其他資源稅均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僅對少數礦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有確定權,多數礦產品的稅率均由中央統一確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完善相關政策,不利于調動其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為了解決上述突出問題,有必要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完善資源稅制度。
筆者:全面推行資源稅改革有什么重要意義?
陳少強:推進資源稅改革的意義有以下幾點:一是有利于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通過等比例的自動調節機制,實現企業和政府之間收益分配關系的自動調整。二是有利于規范稅費關系,減輕企業不合理的稅費負擔。通過清費立稅的原則,規范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三是有利于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四是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在統一稅政的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征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五是有利于統一規范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從2010年起,我國先后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實行了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并軌,統一規范了資源稅征收制度。
筆者:推行資源稅改革,確立了哪些原則與目標?
陳少強:一是清費立稅。要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費基金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收關系。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的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距較大的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的情況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限。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實施從價計征改革的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一些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