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鲑Y協議;
。┰鲑Y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ㄆ撸┰鲑Y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ò耍┢渌匾奈募。
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四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ㄒ唬┺D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ǘ┺D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二條 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ㄒ唬└鶕䥽矣嘘P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ǘ┌凑毡巨k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ㄈ┻x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ㄋ模⿲ζ髽I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撠熎髽I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男斜炯壢嗣裾x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