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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二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四條 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ㄒ唬┮驀匈Y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ǘ┮驀页鲑Y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四十六條 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ㄒ唬﹪页鲑Y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ǘ┢髽I債權轉為股權;
。ㄈ┢髽I原股東增資。
第四十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ㄒ唬┰鲑Y的有關決議文件;
。ǘ┰鲑Y方案;
。ㄈ┎扇》枪_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以及投資方情況;
。ㄋ模┰鲑Y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第三十八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