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三十六條 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三十八條 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ㄒ唬┰鲑Y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ǘ┞男谐鲑Y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ㄈ﹪锌毓苫驀袑嶋H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ㄋ模┰鲑Y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髽I的基本情況;
。ǘ┢髽I目前的股權結構;
。ㄈ┢髽I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ㄋ模┙昶髽I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ㄎ澹┢髽I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后的企業股權結構;
。┠技Y金用途;
。ㄆ撸┩顿Y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ò耍┩顿Y方的遴選方式;
。ň牛┰鲑Y終止的條件;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