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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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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規則》是海上運輸方面一個十分重要的公約,至今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承認了它。幾十年來許多國家的航運公司都在其所制發的提單上規定采用本規則,據以確定承運人在貨物裝船、收受、配載、承運、保管、照料和卸載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其應享受的權利與豁免。自一九二四年制訂《海牙規則》實施半個多世紀以來,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項問題,以及近年來國際經濟、政治的變化和海運技術的發展,某些內容已經過時,多數國家特別是代表貨方利益的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強烈要求修改本規則。目前,對《海牙規則》的修改存在兩個方案:一個是代表英國及北歐各傳統海運國家提出的《維斯比規則》,另一個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屬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貨方利益的漢堡規則,由于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過程中,而這三個規則在實際的海運業務中,分別為有關國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們對這三個規則都應該有所了解。 第一條本公約所用下列各詞,涵義如下: (a)“承運人”包括與托運人訂有運輸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運輸合同”僅適用于以提單或任何類似的物權證件進行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據租船合同所簽發的提單或任何物權證件,在它們成為制約承運人與憑證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準則時,也包括在內。 (c)“貨物”包括貨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種類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運輸合同上載明裝載于艙面上并且已經這樣裝運的貨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貨物運輸的任何船舶。 (e)“貨物運輸”是指自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的一段期間。 第二條除遵照第六條規定外,每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對有關貨物的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都應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并享受權利和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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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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