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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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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稱礦業權)評估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約定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與礦業權評估有關的從業活動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礦業權評估; (二)其他需要的礦業權評估。 第四條 國家實行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管理制度、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礦業權評估的個人、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資質。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是全國礦業權評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礦業權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自律管理,負責礦業權審批權限內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和依法需要國家進行礦業權評估的委托。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第五條規定以外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和依法需要國家進行礦業權評估的委托,協助國土資源部進行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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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礦業權評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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