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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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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礦業權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指導和監督礦業權評估師和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從業活動,制定礦業權評估準則,建設技術服務體系,開展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和評估準則體系的宣傳和培訓。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進行礦業權評估資格資質管理。 第八條 礦業權評估師和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程規范,執行礦業權評估準則,遵守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勝任的基本從業原則。 第九條 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條 礦業權評估師在依據、參考或引用其他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和其他研究、設計、論證報告、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指標等的數據和結論時,應當對所引用資料的信任程度、滿足評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現行規范標準等做出客觀、獨立的評述,并對評估方法和參數的采用、評估結果的合理性負責。 第十一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提供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經法定代表人和執業礦業權評估師簽字。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對礦業權評估報告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礦業權評估師 第十二條 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報考人員應當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規定的條件,考試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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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權|礦業權評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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