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金收支規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 則。
第二條范圍
盤點范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方式
1. 年終全面盤點。
2. 液體及特定項目按月盤點。
3. 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4. 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1. 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2. 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記錄。
3. 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4. 監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5. 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準備工作
1. 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2. 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
3. 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
4. 各項財務賬冊應于盤點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會計部門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 式二份,將賬面數調整至正確的賬面結存數。
5. 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年終全面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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