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3. 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盤點報告
1. 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 后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7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裝”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2. 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年終盤點后一個 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3. 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1. 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2. 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后舉行。
3. 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柜封鎖,并核對賬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 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式四份,經雙方簽認后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奇選期限依前述規定。
第十一條在制品
1. 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 日及次月# 日舉行為原則。
2. 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3. 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其他項目
1. 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簽認。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