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3. 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
4. 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格、原開統一發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5. 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驗收及列賬。
6. 營業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準)。
7. 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8. 對外的外協會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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