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現金及有價證券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現金及有價證券會計業務之范圍
一、本公司及所屬機構現金及有價證券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現金系指庫現金,銀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據而言。
三、所稱有價證券系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而言。
四、所稱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會計業務,系指現金預算、現金支出、有價證券收付,登記報告等事項。
五、各機構有關現金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與移轉事務應由出納部分辦理。
六、各機構之現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額之庫存現金外,均應存入銀行。
七、各機構之各項收入,外幣部分應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有價證券悉由總機構集中管理。
八、各機構之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應由會計部門負責隨時或定期派員抽查盤點。
九、各機構因資金運用,購入政府債券。購入公司股票應報請總公司核準后辦理債券及其他公司股票者簽報,由公司集中保管之。
十、各行庫之銀行支票,應由其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第二節現金預算
一、現金之支出,應由會計部門編列預算,切實執行,如因事實需要必須變更時,須由會計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修正之。
二、現金預算應力求配合業務部門之需要,以使財力之經濟有效運用為原則,并分為年度預算及分期或分月預算。
三、現金預算,依業務計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計劃舉債及償還計劃,資金轉投資計劃,資金調度計劃及盈余之分配等編制之。
四、每期或每月終了,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分析比較,列報有關財務之調度之層級主管參考。
第三節現金收付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