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納部分應根據會計部分合法之收支傳票,執行收付,但下列各項不在此限。
1. 營業收入,收款時,由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解事宜。
2. 凡情形特殊不及由會計部分編送收入傳票時,得先由出納部分執行收款,收款當日即送會計部分,據以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
二、出納部分執行收款時,應查核,其須發給統一發票或收據者有無具備,始得收款。付款時,其須取得收據者,應向收款人索取后始得給付款面,并在憑證上銷“付訖”章。
三、出納部分對于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超過三天,除對員工之薪工旅費,公務上之借款或內部報銷及對外付款在壹千元以下之小額款項外,應開發抬頭 劃線支票,其金額滿一○、○○○元者,除抬頭劃線外,并注明“本票據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四、出納部分收入之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收入之支票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分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業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向債務人催收, 并通知會計部分處理。開出之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視為“付訖”。
五、出納部分對收支傳票屆滿兩周,尚無法執行收付時,應通知會計部分處理之。
六、出納部分將付款支票層送各級主管蓋章時,應檢附有關之支出傳票,并于傳票上注明銀行存透賬號,支票號碼及支付金額。
七、凡將A 銀行存款提存B 銀行,或將銀行存款提還透借戶,或由銀行存款戶中提補庫存現金時,均應經負責財務調度主管核準后,由出納部分填單,或書面通知會計 部分,編制記賬憑證后辦理之。
第四節有價證券收付
一、出納部分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之記賬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形特殊,先由出納部分根據核準文件徑行收付時應即填單或書面通知會計部分補)編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經執行收付后,收付有價證券人員及主管出納人員,應于記賬憑證上簽鑒,以示收訖或付訖。
二、出納人員收到各項有價證券,以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關于銀行保險箱開啟之印鑒,應由各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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