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納部分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后,即填單或書面通知會計部分,編制記賬憑證。
第五節登記及報告
一、出納部分,每日收支完畢,登記“現金簿”“銀行存透明細賬”后,應編制“現金及銀行存透日報表”,連同該日收支傳票,于翌日送會計部分。
二、銀行對賬單應洽銀行逕送會計部分核對,并編制調節表。
第六節周轉金設置與收付
一、總公司及所屬機構有關部分,視其業務需要,得呈準設置周轉金其金額由各有關部分會同會計部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
二、周轉金之動用得由各部分主管核定。
三、經管周轉金之部分,應設置周轉金收支登記單,根據原始憑證登記之。
四、周轉金之支出,以原設置目的之范圍為限,不得作其它用途。
五、周轉金于年終時應一次退回會計部分,必要時于翌年再向會計部分續借。
六、周轉金之經營情形,應由會計部門,不定期派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簽報主管核閱。
七、經管周轉金人員,應盡妥善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公司蒙受損失,應負陪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并受連帶處分。
八、周轉金如奉總公司撤銷時,原請領部分應將周轉金立即繳回。
第七節出納人員
一、凡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應由編制內正式職員充任,不得由試用人員或工人辦理。
2. 不得兼任福利,工會機構有關會計、財務及主計等職務。
二、經管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妥善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并受連帶處分,如有挪用庫存,侵占公款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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