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瀼貓绦邢婪ㄒ,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ǘ┐_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ㄈ┘皶r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ㄋ模└鶕婪ㄒ幍囊幎ń⒘x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ㄒ唬╊I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ǘ┙M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ㄈ┙M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ㄋ模┙M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ㄎ澹┙M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f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ㄆ撸┙M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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