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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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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ㄒ唬┯没、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ǘ┌踩隹、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ㄈ┫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ㄋ模┫腊踩攸c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ㄎ澹┮兹家妆kU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渌腊踩闆r。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挝幌腊踩M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ǘ┫腊踩[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ㄈ┌踩枭⑼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ㄋ模缁鹌鞑呐渲眉坝行闆r; 。ㄎ澹┯没、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兹家妆kU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ㄆ撸┢渌枰獧z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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