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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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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挝换靖艣r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ǘ┙ㄖ锘蛘邎鏊┕、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ㄈ┫拦芾斫M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ㄋ模┫腊踩贫; 。ㄎ澹┫涝O施、滅火器材情況; 。┡c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ㄆ撸┬略鱿喇a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ò耍缁鸷蛻笔枭㈩A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蚕罊C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ǘ┫涝O施定期檢查記錄; 。ㄈ┗馂碾[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ㄋ模┯嘘P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ㄎ澹┫腊踩嘤栍涗; 。缁鸷蛻笔枭㈩A案的演練記錄; 。ㄆ撸┗馂那闆r記錄; 。ò耍┫廓剳颓闆r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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