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四章 煤炭經營 第五章 煤礦礦區保護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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