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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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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6〕16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事業單位: 《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9月1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0日(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轉讓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探礦權、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 第三條省級審批發證礦業權的轉讓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礦業權主體的,礦業權人必須提出礦業權轉讓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ㄒ唬┑V業權出售給其他法人; 。ǘ┑V業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需要設立合作、合資法人進行勘查開采的; 。ㄈ┑V業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需要將礦業權轉給上市公司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轉讓行為應當中止: 。ㄒ唬┨降V權、采礦權已超過有效期的,探礦權因面積縮減無法延續或保留期滿的; 。ǘ┎环蠂耶a業政策或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 。ㄈ┑V業權正處于訴訟或仲裁期間,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 。ㄋ模┺D讓方或受讓方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ㄎ澹┮婪☉斨兄沟V業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的礦業權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轉讓。 特殊情況確需協議轉讓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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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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