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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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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讓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8)采礦權使用費、礦補費、資源稅繳清憑證; 。9)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須經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同意的,同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批準文件。 。ǘ┎傻V權變更申請資料: 。1)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2)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受讓人填報); 。3)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轉讓合同自礦業權轉讓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礦業權,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礦業權人將礦業權承包給他人開采、經營的,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礦業權轉讓雙方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該轉讓事項無效,批準文件撤銷,并按非法轉讓查處,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轉讓礦業權的,未經批準進行合作合資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屬地勘單位、國有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市(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上報的轉讓申請資料,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礦業權轉讓,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規定由省級審批的或國土資源部授權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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