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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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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認證證書的商品及其生產企業,自撤銷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經認證合格的商品達一年以上的,其認證證書自行失效。待恢復生產后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八條經進口國或國際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根據認證協議或外國有關機構的要求,對認證的商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不符合認證協議要求的,按認證協議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的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可按《實施條例》規定申請復查或復驗。 第二十條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經認證合格的商品進出口時,仍需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報驗手續,由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進出口商品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國家商檢局制訂公布。 第二十二條擅自使用和變賣、偽造、轉讓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的,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凡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商品,按國家商檢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機構和人員應對申請認證商品的技術、生產企業的生產和檢驗技術、檢驗和審查結果保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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