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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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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申請安全、衛生認證的進口商品應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或認證協議規定的標準要求。 申請安全、衛生認證的出口商品應符合認證協議規定的標準或進口國強制性標準要求。 申請質量認證的進出口商品應符合對外貿易合同或認證協議規定的標準要求。 申請進口國認證和國際專業認證的出口商品應符合進口國認證機構和國際專業認證機構規定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申請進出口商品認證的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批量生產所需的完整、正確的產品圖紙、技術要求和檢驗規程。 (二)保證產品、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質量所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檢驗儀器和試驗設備。 (三)出口食品加工企業應符合《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和有關衛生法規、規定。 (四)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能按照圖紙、工藝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檢驗和試驗。 (五)符合認證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對各類進出口商品認證的生產企業的審查,食品類可參照《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其他各類商品可參照有關質量許可制度考核條件。 第十條進口商品認證由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受理,并組織實施對生產企業審查和對其樣品檢驗。經審查、檢驗合格的,由國家商檢局批準后簽發認證證書、準許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一條出口商品認證由國家商檢局各直屬的商檢機構受理,并組織實施對生產企業審查和對其樣品檢驗。經審查、檢驗合格的,由商檢機構批準簽發認證證書、準許使用認證標志,并報國家商檢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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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商品|認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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