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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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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需使用進口國或國際專業認證標志的出口商品,為能順利通過認證,減少不必要的反復,可由生產企業或外貿經營單位先向生產地商檢機構提出申請,經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預檢驗合格后,再向進口國或國際專業認證機構申請認證。 第十三條進出口商品認證具體程序按《進出口商品認證實施細則》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國內外的檢驗、認證機構可以向國家商檢局申請認可。經考核認可的機構承擔指定的樣品檢驗或對生產企業的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具體的認可程序和要求按國家商檢局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經國家商檢局認可的國內專業認證委員會認證合格的產品申請進出口商品認證的,對其中相同的項目和標準,在其有效期內一般不重復審查和檢驗,商檢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的國內外機構,對經認證合格的商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條經認證合格的商品及其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認證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并在規定限期內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國內外用戶提出索賠退貨,經檢查,商品不符合第二章第七條所規定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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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商品|認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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