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
|
|
?承運人的船長、船員、引航員或受雇人在駕駛和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過失, ?火災,除非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 但是,只要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船舶不適航所造成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就要證明, 5.5賠償額的估算 5.5.1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額應按交付給收貨人的地點和時間或者按照多式聯運合同應當交付的地點和時間的貨物價值估算。 5.5.2貨物的價值應按當時商品交換價格計算,或者無此價格時,按照當時市場價格,或者上述兩種價格都沒有時,則按同類和同質量的貨物正常價格計算。 6.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6.1除非在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之前,已由托人對貨物的性質和價值作出聲明并已在單證上注明,多式聯運經營人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額不得超過每件或每單位666.67SDR或者毛重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為準。 6.2如果一個集裝箱、貨盤或類似運載工具載有一件或一個單位以上的貨物,則在單證上列明的裝載在此類運載工具中的件數或貨運單位數即視為計算限額的件數或貨運單位數。未按上述要求列明者,此種運載工具應作為該件或單位。 6.3盡管有上述規則,如果按照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不涉及海上或內河運輸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滅失或損壞貨物毛重每8.33SDR為限。 6.4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發生在多式聯運中的某一特定區段,則適用于該區段的國際公約或強制性的國家法律規定了另一項責任限額,如同對這一特定區段訂有單獨的運輸合同一樣,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此種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制應當按照引種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的規定計算。 6.5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對于延遲交付引起的損失或者非屬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間接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則其賠償責任應當以不超過根據多式聯運合同計收的多式聯運運費為限。 |
|
關鍵字: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