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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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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營運管理 第十八條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民航行政主管部門 的規章,防止業務差錯和人為原因造成的運輸等級事故,維護公眾利益。 第十九條銷售代理人應當在獲準的代理業務類別范圍內經營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銷售代理人可以在獲準的代理業務類別范圍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經營權的任何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簽訂空運銷售代理合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或者銷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銷售代理人與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平等互利原則,協商確定空運銷售代理手續費 標準,但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規定法定標準的除外。 銷售代理人應當在其營業地點公布各項營業收費標準,并將此標準報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 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銷售代理人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空運銷售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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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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