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選煤廢水排放限值
現有選煤廠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執行表3 規定的現有生產線排放限值;在此之前過渡期內仍執行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應實現水路閉路循環,偶發排放應執行表3 規定新(擴、改)建生產線排放限值。
新(擴、改)建選煤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應實現水路閉路循環,偶發排放應執行表3 規定新(擴、改)建生產線排放限值。

4.4 煤炭開采(含露天開采)水資源化利用技術規定
4.4.1 對于高礦化度采煤廢水,除執行表2 限值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深度處理和綜合利用。高礦化度采煤廢水用作農田灌溉時,應達到GB 5084 規定的限值要求。
4.4.2 在新建煤礦設計中應優先選擇礦井水作為生產水源,用于煤炭洗選、井下生產用水、消防用水和綠化用水等。
4.4.3 建設坑口燃煤電廠、低熱值燃料綜合利用電廠,應優先選擇礦井水作為供水水源優選方案。
4.4.4 建設和發展其他工業用水項目,應優先選用礦井水作為工業用水水源;可以利用的礦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開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5 煤炭工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5.1 現有生產線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表4 規定的限值;在此之前過渡期內仍執行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新(擴、改)建生產線,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表4 規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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