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現有生產線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煤礦礦井、露天煤礦、選煤廠、以及所屬貯存、裝卸場所。
3.13 新(擴、改)建生產線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擴、改煤礦礦井、露天煤礦、選煤廠、以及所屬貯存、裝卸場所。
4 煤炭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4.1 煤炭工業廢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
煤炭工業(包括現有及新(擴、改)建煤礦、選煤廠)廢水有毒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4.2 采煤廢水排放限值
現有采煤生產線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執行表2 規定的現有生產線排放限值;在此之前過渡期內仍執行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2 規定的新(擴、改)建生產線排放限值。
新(擴、改)建采煤生產線自本標準實施之日2006 年10 月1 日起,執行表2 規定的新(擴、改)建生產線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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