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定值通知單一式若干份,應分別發給有關調度(值長)和有關基層局、廠繼電保護部門。對新裝保護裝置應增發定值通知單給基建調試單位。定值通知單應編號并注明編發日期。
6.4.4 因新建、擴建工程使局部系統有較多保護裝置需要更改定值時,基層局、廠繼電保護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所要求的順序更改完畢,以保證各級保護裝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難時,須向有關整定部門提出研究解決辦法,由此而引起保護不配合而會引起嚴重后果者,須經有關部門總工程師批準。
6.5 各級繼電保護部門保護裝置整定范圍的劃分:
6.5.1 整定范圍一般與調度操作范圍相適應。
6.5.2 變電所、發電廠內的變壓器、調相機、發電機的保護裝置除另有規定或明確者外,一般由設備所在的基層局、廠繼電保護部門整定,母線保護、變壓器的零序電流、零序電壓保護由負責該側電壓系統保護裝置的整定部門整定。
6.5.3 低頻減載及其他系統穩定裝置的定值,由有關調度運行部門為主整定,并書面下達到基層局、廠據以執行。
6.5.4 各級繼電保護部門保護裝置整定范圍的劃分,應以書面明確分工負責。整定分界點上的定值限額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等值阻抗)也要書面明確。需要更改時,必須事先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原則上,應局部服從全局和可能條件下全局照顧局部,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分界點的限額。修改后,須 報送上級繼電保護部門備案。
7 檢驗管理
7.1 對運行中或準備投入運行的保護裝置,應按部頒《繼電保護及系統自動裝置檢驗條例》和有關檢驗規程進行定期檢驗和其他各種檢驗工作。
7.2 基層局、廠繼電保護部門,需根據季節特點、負荷情況并結合一次設備的檢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護裝置檢驗計劃。有關調度部門應予支持配合,并作統籌安排,使保護裝置定期檢驗工作能順利開展。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