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了實現地區電網調度管理現代化的目標,統一設計技術標準和執行國家有 關政策,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范圍:
(1)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計和可行性研究。
(2)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工程和地區電網調度中心(以下稱地調)管轄范圍內新 建小型水、火電廠和變電站工程。
(3)地區電網中的改(擴)建發電、變電工程可參照使用本規程。
1.0.3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計應以經審查的地區電網(一次)系統設計為依 據。并在系統調度管理體制和調度管理范圍劃分原則明確的前提下進行。
1.0.4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計的設計水平年宜與地區電網(一次)系統的水平 年一致。
1.0.5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計應與電力系統統一調度分級管理體制相適應并 實行分層控制。信息宜采用逐級傳送原則。
1.0.6 經審查的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可作為進行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工程可行 性研究、調度自動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發電、變電工程中調度自動化項目初步設計 的依據。
1.0.7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計應在分析電力系統特點、運行需要和通道條件 的基礎上提出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功能要求、技術指標、遠動信息內容和信息傳輸 網絡,提出遠動、計算機和人機聯系系統設計。
1.0.8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調度端設計,應根據經審查的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 設計確定各類設備的型式和規范,以及系統實施方案配置圖,編制功能說明、實 時數據庫資料清冊、顯示畫圖冊和打印表格圖冊,并編制訂貨圖和安裝設計。
1.0.9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廠站端工程設計應根據經審查的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 統設計,核實調度關系和遠動信息內容,落實設備的規范、型號及遠動通道,并 編制原理接線和安裝接線圖。
1.0.10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設備應立足于國內。
1.0.11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 和部頒發的有關規范和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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