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小礦山開采許可證:主要面向坦桑尼亞人、公司或合作者。許可證持有者可在規定區內進行礦產勘查和開采。期限1年,可以延期,直到礦產采完。
5 保留許可證:勘查許可證持有者確信勘查區內具有潛在商業價值的礦床,只是技術或市場條件暫時還不能夠滿足開發,該證持有者可申請保留許可證,保留期限不超過5年。申請人必須交納1000美元的申請費。
如果要轉讓以上礦業權,必須先提出申請,經過能源和礦產部長批準方可轉讓。
坦政府重視環境保護,禁止在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礦產勘探活動。同時規定,任何礦山在投產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研究報告,否則不得進行生產。
。ǘ┦涂碧胶烷_發方面的法律規定
石油開發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80年石油勘探和生產法》。坦桑尼亞政府對石油勘探和開發非常重視,制訂了多種優惠政策吸引外國石油公司前來投資,并于1969年成立了坦桑尼亞石油發展公司(TPDC),通過它邀請并參與各國公司來坦勘探和開發石油資源。政府規定坦桑尼亞石油發展公司有權參與石油開發項目,但參與投資的股份不超過20%。外國投資者必須與政府簽訂石油產品分成合同。根據《1980年石油勘探和生產法》,一旦發現了石油并投入生產,所產出的石油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稱為成本石油,另一部分稱為利潤石油。成本石油用于補償石油公司的勘探和開發費用等前期投入,若年產量少于2500萬桶,其產量的60%劃為成本石油;年產量在2500~5000萬桶之間時,成本石油為50%;5000萬桶以上時成本石油為40%,一直到完成成本補償為止。利潤石油部分則是根據日產量的不同,石油開發公司可獲得其中的30%~50%,其余部分為坦桑尼亞石油發展公司所有。
另外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①免費提供前期勘探資料;②可協商的開發計劃,對于勘探區域中的勘探作業,原則上必須在4年內完成,但坦桑尼亞政府對具體的作業計劃不下指令,石油公司可與其進行協商;③勘探成本補償無地域限制,石油公司在坦桑尼亞購買到一定區域的勘探權后未發現石油,另外又購買勘探區域時,如在新區域內發現石油,則其在未發現石油的勘探區域內產生的勘探費用可計入新區石油開發成本,在銷售石油時進行補償;④所得稅和石油產地使用費由坦桑尼亞石油發展公司繳納,即從其應得的比例中繳納;⑤勘探設備免征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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